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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有什么
1、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有:雙方協(xié)商一致的;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的;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、不能修復或經(jīng)修復仍不能達到約定質量標準的;由于開發(fā)商的過錯不能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;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%的;開發(fā)商擅自變更規(guī)劃設計的。
2、法律依據(jù)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二條,當事人協(xié)商一致,可以解除合同。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。解除合同的事由發(fā)生時,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第五百六十三條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:
(一)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(xiàn)合同目的;
(二)在履行期限屆滿前,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;
(三)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,經(jīng)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;
(四)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(xiàn)合同目的;
(五)法律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
以持續(xù)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,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,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。
二、什么情況下購房者能夠退房
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,購房者能夠退房:
1、符合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;
2、開發(fā)商擅自將房屋抵押或者出賣給第三人;
3、開發(fā)商催告后三個月內未交付房屋;
4、存在主體結構質量問題,導致無法交付;
5、出現(xiàn)質量問題并嚴重影響正常居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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