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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刑期間,只要沒有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,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,在剝奪政治權利期間,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
(資料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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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在服刑人員有選舉權嗎?
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胡國慶律師解答:
服刑人員,只要沒有被法院判決剝奪政治權利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如果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,無論是誰,都享有選舉權,而且監(jiān)獄還有義務提供選舉的條件,幫助其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。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就享有這些基本權利。只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才不享有此項權利。
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胡國慶律師解析:
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,除獨立適用的以外,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。根據(jù)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(guī)定,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,包括以下四種情況:
1、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,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,同時執(zhí)行。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。
2、判處拘役、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,為1年以上5年以下。
3、判處死刑、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4、死刑緩期執(zhí)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,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。
【法律依據(jù)】
《選舉法》第三條,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,不分民族、種族、性別、職業(yè)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財產(chǎn)狀況和居住期限,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
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五十四條,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:
(一)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
(二)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的權利;
(三)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;
(四)擔任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五十五條,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,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(guī)定外,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。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,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,同時執(zhí)行。
胡國慶律師簡介
胡國慶律師 18610460380 是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總部并擔任高級合伙人律師,胡律師畢業(yè)于東南大學獲法律碩士學位,近15年法律從業(yè)經(jīng)驗,主要執(zhí)業(yè)領域為:重大復雜及疑難爭議解決、資本市場、公司法與股權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