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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之債的保全,簡稱合同的保全,是指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(chǎn)不當減少,致使其債權實現(xiàn)遭受困難而采取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(chǎn)的法律制度。
【資料圖】
法妞網(wǎng)友咨詢:
合同保全有哪些方法?
劉瑞鳳律師解答:
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。
代位權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,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,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。代位權的要件:需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,倘若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,就無所謂代位權;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,債務人應當收取債務,且能夠收取,而不收?。粋鶆杖说∮谛惺棺约旱膫鶛?,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;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。
撤銷權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:1、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(zhuǎn)讓財產(chǎn),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;2、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(zhuǎn)讓財產(chǎn),對債權人造成損害,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;3、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,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;4、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,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;5、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(chǎn),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。
劉瑞鳳律師補充:
債權人撤銷權和代位權都屬于債權保全的方法,且必須附隨于債權而存在。在行使撤銷權的同時行使代位權,有利于債權人及時獲得清償,從而達到保全債權、保障債權實現(xiàn)的目的。即使司法實踐未必支持該主張,但債權人在同一案件中同時主張撤銷權、代位權,勢必會造成債務人、相對人更大的壓力,有利于促成雙方調(diào)解,造就意外之喜。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五條、第五百四十條規(guī)定了債權人行使代位權、撤銷權的必要費用,由債務人承擔。在此情況下,債權人可主張律師費、訴訟費、保全費、財產(chǎn)保全擔保費、調(diào)查費等合理成本由債務人承擔。
劉瑞鳳律師結(jié)語:
《民法典》的出臺,在一定程度上擴張了代位權和撤銷權行使的范圍,使得代位權更加“鋒利如矛”,撤銷權更加“如虎添翼”,兩者并駕齊驅(qū),共同助力防范債務人不當減少責任財產(chǎn),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,進一步推動建立公平、誠信、守法的營商環(huán)境。